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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2-22 分享:

陈海妹(中山市东区港屋便利店):

  本单位于2021年01月05日对中山市东区港屋便利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及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且购进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用于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销售,于2020年12月1日被我东区街道办事处查获无合法来源的“艾诗芬香沐浴露(Enchanteur)”2瓶、“Bouncia沐浴露”1瓶及“sesimen沐浴露”1瓶。按标价算,该批涉案化妆品货值为224元。

  以上事实有:1、《举报登记表》(编号:214400000020200111602735602)及附件;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东区行执强字[2020]20004号)及物品清单;3、2020年12月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4、2021年1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通话记录;5、《营业执照》照片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下列相关资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五)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七)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八)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九)化妆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案发后拒不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拟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

  1、警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贰拾圆整,¥:1120;

  3、没收非法财物:无合法来源的“艾诗芬香沐浴露(Enchanteur)”2瓶、“Bouncia沐浴露”1瓶及“sesimen沐浴露”1瓶,财物价值: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圆整,¥:224的行政处罚。

  ☑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赵籍北(T229321)、林世荣(T280022)

  联系电话:0760-88334065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区桃苑路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