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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9-06 分享:

 政策解读:关于《东凤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东凤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东凤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扎实做好我镇困难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难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据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山市房屋安会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实施办法》(中府办〔2019〕23号文)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双低”对象家庭住房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健全危房改造工作机制,规范帮扶对象选定、房屋鉴定、工程质量控制等管理。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努力改善困难家庭居住环境。

  二、部门职责

  (一)住建局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牵头镇规划、国土等部门实施危房改造,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协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职能相关的问题,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行指导、质量监督。会同镇社会事务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开展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统筹对不能依法重建或建设的困难家庭,通过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形式进行转移安置。

  (二)社会事务局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接收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危房安全等级鉴定,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名单。

  (三)国土、规划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危房改造工作用地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

  (四)财政分局负责落实年度困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五)住建、国土、规划、社会事务、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确保按要求各项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三、危房改造(重建、修缮)对象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对象范围

  东凤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C、D级危房;

  2、无房(有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证);

  3、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房屋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须由申请人家庭成员到国土部门查询出具房屋住房证明,以及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查询核验。另外,有关住房、土地需产权清晰。

  四、改造方式

  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B级危房。经鉴定属于B级危房,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下同)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2、C级危房。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造: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解危排险。

  3、D级危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应由住建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4、无住房。对象家庭无房,但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5、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应由住建部门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协助对象家庭解决住房难问题,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五、补助面积

  1、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25平方米;

  2、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3、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4、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六、补助办法

  1、拆(重)建房补助标准为2100元/平方米,其中镇财政负担1260元/平方米,市财政负担840元/平方米。

  2、B级危房维修加固房,最高补助封顶25000元/户,其中镇财政负担60%,最高封顶15000元/户,市财政负担40%,最高封顶10000元/户。

  3、C级危房维修加固房,最高补助封顶75000元/户,其中镇财政负担60%,最高封顶45000元/户,市财政负担40%,最高封顶30000元/户。

  以上补助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七、资格审核程序及补助资金申请

  (一)资格审核程序

  1、相关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房屋权属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5、由社会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村(社区)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镇工作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1名。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6、社会事务局在开展对申请人家庭入户核查期间,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应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区(小组)的协管员(小组长)参加。所有参加评议人中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对象家庭,社会事务局须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

  7、镇社会事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及入户调查情况对是否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8、由社会事务局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危房改造计划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危房改造;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社会事务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改造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后,由住建局、社会事务局和相关村(社区)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

  (三)补助资金申请

  1、每年9月30日前,由社会事务局向市民政部门提交当年度实际工程开展情况,包括危房改造明细、危房鉴定报告、工程合同、现场施工图片、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房产(土地)权属资料、公示情况等材料,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依据。

  2、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社会事务局按一户一档方式填报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分别由户主、村(社区)、住建局、社会事务局加具意见并签章同意后,连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发票、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提交市民政局。申请资料齐备的,市民政局加具意见并签章,于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一次性划拨市级财政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

  3、社会事务局根据本镇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划拨补助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承建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开展初期拨付一定比例的工程首期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确保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村(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做好组织核查、协调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核发补助资金、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报建、土地功能审查和住房办证、行政性收费减免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规范运作,加强监督

  1、危房改造实施方式原则上由危房改造家庭自行聘请工程承建商。住建部门协助危房改造家庭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及施工。住建部门协助危房改造家庭监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统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2、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危房改造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东凤镇2018年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社事局〔2018〕2号)涉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改造内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社会事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