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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5-05 分享:

解读文件:《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企业:

    现将《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19424

  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经信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我镇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对企业扶持范围包括技术改造、品牌质量、标准制订、旧厂房全面改造、外贸进出口、外商投资、外出经贸活动、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清洁生产及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实施技术改造扶持标准

1. 对符合我镇产业发展要求,当年度设备投资100万(含)以上且未获得市级以上补贴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度设备投资额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 对符合市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条件的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根据中经信〔201628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由市镇共同承担)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实施品牌质量发展战略扶持标准

1. 对新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

2.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 对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6000元。

4.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标准

1.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2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2.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资助。

3.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资助。

4. 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3万元资助。

5. 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6. 对在我镇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进行资助

7. 对在我镇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要标准宣贯、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进行资助

8. 对承担国、省、市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进行资助

(四)实施旧厂房全面改造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改造旧厂房,提高容积率增加生产场地,扩大产能。对于用地达到10亩(含)以上、建筑容积率达到2.0(含)及以上,改造前在我镇备案入库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总建筑面积按50/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改造后用于兴办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的、或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协同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产业的,由经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但不得超过封顶奖励。

(五)促进外贸稳增长扶持标准

1. 对获得中山市商务局当年度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1的比例配套进行扶持,计算扶持资金未达到5000元的不予扶持。

2. 每年对服务外包离岸合同金额完成80万美元(含)以上至13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完成13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六)促进外商投资扶持标准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落户和增资扩产:对新落户我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扩产企业),年度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下同),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实缴出资注册资本金额经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出资确认,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下同),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七)外出经贸活动扶持标准

1. 对由我镇组团参加境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80%的补贴;对由我镇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50%的补贴;境内外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展位。对由我镇组团参加观展的企业,国内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500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0元),境外亚洲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750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5000元),境外其余四大洲展会每人补助工作经费1000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00元)

2. 对由我镇组团参加展览会的特装企业,展位面积54平方米(含)至81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展位费补贴,展位面积81平方米(含)至108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展位费补贴,展位面积108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展位费补贴。

3. 除了给予企业展位费补贴外,企业参加由市政府部门组团并通过我镇发动的国内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参展工作经费省内25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0元),省外50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5000元),国外7500元(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000元)。

(八)促进企业境内线上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标准

1. 对开展境内线上电子商务销售一年以上,上年度境内线上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对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对上年度在国外网络平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3个或3个以上国外线上平台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且自营出口超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战略扶持标准

1. 对新认定或迁入我镇的总部企业,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2. 对获得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人才奖的企业,按比例与市共同承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扶持标准

1. 每年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 培育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骨干工业企业。对连续两年实现产值正增长,且当年总量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补助。对产值总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增长50%(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产值总额1亿元(含)至5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产值总额5亿元(含)至10亿元且增长15%(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产值总额10亿元(含)且增长10%(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

3. 对首次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标准

1. 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 对经我镇引进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位,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包括租置场地、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等费用开支)的50%进行扶持,最高资助25万元。

3. 对经我镇引进的并获得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补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进行补助

(十二)开展清洁生产扶持标准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5万元。(不包括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

(十三)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扶持标准

对已投入运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标准化菜市场,达到市商务局年度考核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已投入运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超市、餐饮企业、医院、学校,达到市商务局年度考核标准的,奖励2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凤镇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镇经信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镇经信局;

(三)镇经信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由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四)申请单位签订《中山市东凤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镇财政分局下拨有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镇政府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