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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4-12 分享:

解读文件: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图说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19318日     


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民救字〔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本细则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暨特殊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持证精神病残疾人,以及其他因突发重特大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城填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四)散居孤儿;

(五)因突发重特大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六)镇党委、政府同意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童福利院或在市镇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按市镇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一)低保、低收入对象发生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救助(详见中府办〔201838号文),个人自费部分由镇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因同一病由已获得市级临时救助的,在扣除临时救助额后再予救助)。其中:

1.个人自费部分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镇医疗救助资金按80%救助;

2.个人自费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镇级医疗救助资金按90%救助;

3.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其他门诊医疗或因病住院出院后康复治疗的医疗支出,如达不到市级临时救助标准的,可由镇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进行救助(结合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一般按就高原则进行救助)。

上述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镇和所在村(社区)各按50%进行救助(散居五保户由所在村、社区协调解决)

(三)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本市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防门诊治疗的,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其中门诊费用:

1.每月个人缴费部分在300元以下,据实救助;

2.每月个人缴费在300元至375元(含),按300元给予救助;

3.每月个人缴费金额高于375元的,按80%给予救助。

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按70%救助(在市内其他精神病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本项第(四)小项进行救助)。

(四)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在中山市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按以下办法给予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但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困难群众,门诊收费单据个人缴费部分(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按60%救助,住院费用票据中个人自付部分按60%救助;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000元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门诊费用个人缴费部分(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和住院收费票据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救助。

3.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

2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属自购新车的,排量不超过1.6L,属购买二手车的,交易价不超过5万元;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参照市镇临时救助有关认定办法执行。

上述第(三)(四)项中,凭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收费单据申请救助的,每次救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凭住院收费单据申请的,每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住院单据分不清自费自付的情况,计算个人缴费金额×40%作为自付部分。如申请人所提交医疗单据显示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核算,不能纳入医疗救助金核算范围。

(五)参加异地社会医疗保险,因重大疾病在异地住院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或因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需在市外定点医疗住院治疗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经所在(社区)两委民主评议通过,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个人自付费用按50%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通过此类方式救助的,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次数不超过3次。

(六)经镇党委、政府或上级安排救助的,据实列支。

    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水平将根据上级最新精神,结合我镇因病致困群众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和材料

镇级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金暂不实行一站式结算,由救助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核实,报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提交《中山市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名下所有银行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结算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需标明医保统筹费用、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参加市外医疗保险的,应提交相关参保资料复印件;

3.按救助对象的类型相应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精神病残疾证复印件;

4.因病致困的对象需提交《救助家庭经济及财产申报表》、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及村(居)出具的宅基地证明;

5.村(居)委会出具《东凤镇****村(社区)因病致困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民主评议原件(视情况提供);

6.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材料;

7.市镇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村(社区)收集并核实后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签署意见,送镇社会事务局核准救助金额;

(三)镇社会事务局核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四)镇社会事务局在同意给予医疗救助之日起5工作日内启动发放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

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一致。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对象,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异地就医,并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社保卡到人社部门申请住院费用报销。然后到所在村(社区)按要求及办理流程申请镇级重特大疾病救助。

(二)申请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以镇社事局受理初始时间为准),其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需提交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有效证明)。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救助申请。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2.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4.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同一申请事由已获得上级和镇、商业保险等其他救助的,应先扣除相关救助金额后,才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申请人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经所在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劝离但拒不接受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并视情况将其相关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职责

(一)镇社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工作,负责镇级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协助辖区内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人社部门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卫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医疗费用减免、核实工作。

(三)村(社区)根据镇社会事务局委托,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民主评议(视情况安排)、公示。在公示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资料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

镇红十字会医疗救济程序可视情况参照本细则有关办法执行,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东凤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民救字〔201842号)同步。关于印发<东凤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社事局〔2018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