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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02-07 分享:

解读文件:《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企业:

《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党政办公室

                                                                                                   20171229


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报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我镇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由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经信局)统筹管理,用于对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进行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我镇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境内上市

1、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5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50万元。

4企业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四)四板挂牌

企业在广东省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经信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经信局;

(三)经信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由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四)申请单位签订《中山市东凤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财政分局下拨有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镇政府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2016725日发布的《东凤镇创新驱动助推转型升级试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