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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1〕604号)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14 分享:

陈德伟: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1〕604号




  当事人:陈德伟

  性别:男

  年龄:54岁

  身份证号码:44082219670122***4

  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罗洲街道人民大道西路8329号

  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罗洲街道人民大道西路8329号

  调查时间: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

  2021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二路73号的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发热盘加工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为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于2021年9月11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表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现场检查录像资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200056264131XT001X)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为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山市伟中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当事人为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1〕6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