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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2〕10号)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20 分享:

中山市东凤镇祈祥百货商行: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未能确定是否为本人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2〕10号

中山市东凤镇祈祥百货商行:

  因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1〕682号),已于2021年11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前缴纳罚没款53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635633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