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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提醒闲置土地处置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05 分享:

  按照《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中府〔2019〕7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按闲置土地相关文件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同时参照申请缴交闲置费时期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按孰高原则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在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

  为避免错过政策的窗口期而导致土地被无偿收回或其他损失,请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到我镇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理闲置处置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联系方式:邹杰来、刘连明、麦湛锋 0760 22608805,办公地点: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楼1012室)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