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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赤派酒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24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凤)环罚字〔2020〕1号

中山市东凤镇赤派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0119493Y):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酒吧现场检查期间,你酒吧正在营业、音响处于播放状态。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酒吧的场界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酒吧夜间的测量值分别为:57分贝(酒吧西北面边界外1米)、58分贝(酒吧东北面边界外1米),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50分贝),检测报告编号:(中山)中能检测(监)字(2019)第0962号,报告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凤)环罚告字〔2020〕1号)之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 中的第二项自由裁量标准第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酒吧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正(5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凤)环罚字〔202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东凤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22630633             传真:8877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