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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全催告通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23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达公告

中(凤)环罚催字〔2020〕15号

张明全:

  我局于2017年对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凤)环罚字〔2017〕30号),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并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凤)环罚催字〔202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东凤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22630633               传真:88771168